從法律意識到法律信仰
作者:翟存柱
現(xiàn)代法治的標志不僅要求良法和善治,最重要的是官與民對既定法律的一體遵行,即普遍的守法才是法治的最終標志。而普遍守法的根本保障既不是誘人順服的獎勵,更不是令人生畏的懲罰,而是人們對法律的深度信仰。
一、法律信仰與法律意識
所謂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及其運行效果所表達的法治價值的深度信服和內心敬仰。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伯爾曼關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是被無數(shù)次引用的法律名言,表達了法律信仰相對于法律價值或法治的核心地位。
在我看來,法治國家的理想狀態(tài)應該是,立法者負責將法律制定的盡可能精良,或者不斷趨于純粹的良法;執(zhí)法者能夠按照既定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程序嚴格執(zhí)法,并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懈地追求并充分體現(xiàn)法律的價值;守法者則在內心深處普遍確信,人人守法是公民的當然義務,即使其所遵守的法律暫時還存在諸多瑕疵或者缺陷,也都會毫無保留地去遵守。這就是法律信仰,就像虔誠的基督教信徒并不去追究上帝是否真的還活著一樣??梢?,法律信仰是一種要求極高的理想境界。法律信仰在人民大眾心靈深處的作育(Cultivation)生根顯然遠難于一部良法的制定,一項善制的創(chuàng)設。如果缺乏人們對法律的必要信仰,即使有“良法善治”,也難以達到法治的效果;假如人們對法律心存普遍的信仰,即使法律制度尚有缺陷,也必然會在法律信仰的驅使下得以克服、加以改善并最終達成法治狀態(tài)??梢?,我們將法律信仰視為建成法治國家的基本環(huán)境保障和最終效果體現(xiàn)并不為過。
人們的法律意識則只是人們對法律,特別是當下國家法律的了解和見解,包括心理,情感、態(tài)度和系統(tǒng)化的理論。一般意義的法律意識既可以是順應法治的,也可以是悖逆法治的,既可以是膚淺的知識,也可以是深刻的理論。如果說法律信仰是一種理想化的法治境界的話,法律意識則只是反映了特定國度或者民族的法律意識現(xiàn)實水平的總和。在人們關于法律的普遍見解和看法中,有利于法治和不利于法治的因素正負相抵,得出來有利于法治的余額才屬于法治意識的范疇。法治意識包容在法律意識之中,但不同于法律意識,它和法律信仰總是相向一致的。法律信仰的高要求和法律意識的低水平之間的矛盾及其轉化將伴隨法治國家建設的全過程,二者在一國民眾的意蒂牢結(Ideology)中不斷向上趨同的過程大概等于該國法治水平不斷提高的過程。法律信仰的作育,實際上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在普及、加深、揚棄、提純、升級中不斷進階的過程,除了宣傳教育的灌輸作用外,更主要的是靠良法善治實際實施效果的正向引導、心靈浸潤、內化生根、積重難返、習慣成自然等過程演進而來。這將是一個不可逾越的時間過程。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法治傳統(tǒng)的國度,培養(yǎng)中國人普遍養(yǎng)成夜半駕車獨自一個人等紅燈,不惜跑過一個街區(qū)將一只用過的易拉罐投進垃圾箱、耐心排長隊等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甚至自覺履行自己不服但已經(jīng)生效的法院判決等等基于法律信仰的習慣,到底需要多長時間?沒有人可以準確回答,因為這個時間的長短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是相對于一國法治建設的現(xiàn)實水平和實際效果而言并與之并行的,也許十幾年、也許幾十年,也有可能上百年。
二、法律信仰與宗教信仰
一般來說, 法律是一種他律規(guī)范,而道德和宗教是自律規(guī)范。他律規(guī)范是靠外在的強制力量保障實施的,而自律規(guī)范則靠內在的信仰力量保障其實現(xiàn)。按照這種二元論的觀點,法律和信仰是不搭界的,正如宗教和道德不能被強制一樣。這正是美國著名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的截然分離以及 進而導致法律信仰連同宗教信仰一起幻滅的社會整體危機。伯爾曼的代表著作《法律與宗教》之所以引起巨大反響,中文版出版后也引起了我國學者對法律與宗教以及法律信仰的極大興趣,因為這本著作不僅指出了西方社會所面臨的整體危機的癥結在于法律與宗教的二元論,而且試圖通過解釋法律與宗教的共同性(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將二者回歸統(tǒng)一,從而解決現(xiàn)實的社會危機。按照伯爾曼的觀點,法律必須被信仰,否者形同虛設,而法律被信仰只有通過法律與宗教的一元化結合才有可能,否者離開宗教的法律將退化為機械的教條,自然談不上任何的神圣性和權威性,更不會讓人普遍信仰。
伯爾曼的觀點顯然不適用中國。因為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從來就不是一個一神教的的社會,更不具有全民信教的傳統(tǒng),我們無法借助既有的、統(tǒng)一的宗教信仰的傳統(tǒng)力量促進人們對神圣法律的敬仰。但是,我們可以借鑒,甚至模擬人們對宗教的情感和信仰的養(yǎng)成模式來幫助人們樹立對法律的情懷和信仰。因為根據(jù)伯爾曼的理論,宗教與法律之間在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四個方面是共同的,這四大共性使得這種模擬或者部分模擬成為可能。人們對宗教的信仰是由于神或者超驗的終極意義和生活目標對于人們具有強烈的神圣性和權威性,而且這種神圣與權威往往來自悠久的歷史積淀和深刻的文化傳統(tǒng),因而也往往在特定的國度或者民族具有普遍性。法律的儀式同樣是無處不在的,這不僅包括法庭布局,開庭程序、法袍加身、假發(fā)冠頂、法錘警示、法言法語,證人宣誓以及審訊或抗辯的程序規(guī)則和儀態(tài)形容等符號性的儀式,也包括所有的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法定程序,廣義上甚至包括表達法律條文的法律語言以及法律條文表現(xiàn)的規(guī)范結構等等。法律的儀式是加強和鞏固法律神圣性的符號性或戲劇化手段,法律的神圣性是法律權威性的心靈映照,表現(xiàn)為人們對法律的肅然起敬和心悅誠服,而法律的權威性歸根到底植根于久遠的歷史演進和深刻的文化傳統(tǒng),與法律的神圣性互為表里共同維護人人服法的普遍性。上述法律與宗教的共同性是我們借助宗教信仰的歷史文化模式作育當今社會法律信仰的理論依據(jù)。
三、從法律意識到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我們追求的理想狀態(tài),我們所面對的現(xiàn)實是人們實際具有的法律意識?,F(xiàn)實水平的法律意識是我們作育法律信仰無法回避的起點和基礎。法律意識的深度和向度直接決定法律信仰作育的難度。法律意識的深度是法律信仰的基礎,人們的法律意識沒有普遍達到一定的深度,顯然談不上法律信仰的培育,但在法律意識的深度里既包含了與法治同向的內容,也包括與法治逆向的成分,其中只有順應法治的法律意識(法治意識)才能作為法律信仰作育的有效基質。所以,我們對作為法治關鍵組成部分的法律信仰的培育,必須從現(xiàn)實的法律意識做起。
首先,考察和了解人們現(xiàn)實的法律意識的深度和純度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前提。簡單地講,法律意識就是人們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因而也可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兩個階段。感性認識階段的法律意識包括人們對法律的認知、心理、情感和態(tài)度,理性認識階段的法律意識則上升為關于法律的系統(tǒng)化的理論,包括關于法律的概念、原則以及價值取向等的深層次認識。一般來說,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層次越膚淺,法律意識的向度越復雜多樣;認識層次越深入,法律意識的向度就會越集中統(tǒng)一。比如說,普通大眾對法律的認識層次往往局限于一般的認知和感受,因此產(chǎn)生的法律心理、對法律及其價值的情感和態(tài)度,因為會受到除現(xiàn)行法制之外多種因素,特別是傳統(tǒng)文化慣性思維的影響,往往是參差不齊的、多向度的,既包括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法治的追求,也包括對法律的敵視和對法治的對抗。而上升到法律理性層次的法律意識,雖然對法律仍會有各種不同的見解,但在向往法治的向度上往往是統(tǒng)一的。從這個角度來觀察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似可概括為,淺層次的大眾法律意識猶如流淌在淺灘上的溪水膚淺而多向;而深層次的精英法律意識則更似正在匯聚的河流,雖終將流入大海,但尚不見波濤洶涌,一瀉千里之勢。大眾法律意識水平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教育與文化水平的制約、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影響、現(xiàn)實政治制度的引領以及當下法治狀況的體驗分別在認知水平、心理態(tài)度以及價值取向等三個層面規(guī)制著人們的法律意識。我國人民大眾的法律意識因為受到國民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較低的制約而對法律的認知水平普遍膚淺,表現(xiàn)為人們對法律的不了解或者一知半解;歷史文化傳統(tǒng)中的封建專制制度和人治主義對人們法律意識的影響則關系到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普遍的逆反心理和對抗態(tài)度;現(xiàn)實政治制度的引領和對當下法治狀況的體驗則直接制約著法律意識的水平和方向。顯然,只有推行民主政治的國度、倡導依法治國的政府,才有可能促進法律意識的提升,并推動其朝向法律信仰的演進。
其次,提升法律意識的深度、提高法律意識的純度是法律信仰作育的手段。我們面對總體上膚淺多向的大眾法律意識的現(xiàn)實,第一步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提升人們的法律意識的認知深度;第二步要以正確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為引領,培養(yǎng)和樹立指向法治的正確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提高大眾法律意識的純度。根據(jù)上述關于我國法律意識現(xiàn)狀的理解,對于我國提升法律意識的深度和純度,實現(xiàn)從法律意識到法律信仰的跨越,我們作如下思考:
第一、提高全民文化教育水平是提升法律意識整體水平的基礎。法律意識屬于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tài)的范疇,全民法律知識的普及需要全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法律意識的塑造與培養(yǎng)則必須以法律知識的普及為前提。在一個文化教育水平很低的社會,或者是文盲率較高的群體,很難設想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我國普法教育三十年,收效并不理想的原因很復雜,但受制于我國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較低是根本原因,特別是在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和文盲和半文盲群體中,普法教育的效果微乎其微,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更是無從談起。
第二、“民以吏為師”是中國人的傳統(tǒng)文化心理。所以,國家管理層要不斷提高、加強并保持依法治國理政的認識水平、思想意識和工作能力,法律精英界要努力厘清和精準定位我國法治建設的科學進路,這樣才能科學引導和教育民眾有序地提升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水平,規(guī)劃全民法律信仰的作育進程和法治中國的建設路徑。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共中央已經(jīng)明確提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目標,各方面也在不斷提高對“依法治國”的認識水平、全面加強法治意識、科學規(guī)劃法治路徑、連續(xù)出臺改革措施等,從而帶動全民學習法律知識,加強法制觀念,提升法律意識。但這一切只是一個稍縱即逝的起步和開端,如果不能長期保持不變,并不斷鞏固加強,一夜之前即可消失殆盡。只有長期堅持不懈,不斷鞏固加強,才能使得全體公民逐步克服來自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的消極法律意識的不良影響,培養(yǎng)正確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并逐漸演進為全體公民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普遍信仰。
第三、把法律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中,成為全體公民的終身必修課。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乃至法律信仰的作育必須要從小抓起,并終身堅持。 所以,我們不能指望先提高國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我們也不能指望通過局部性、階段性的普法教育,來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我們要把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的整體中,加大比重、提升高度、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把學習法律知識,培養(yǎng)法律意識、培育法律信仰作為全體公民一生的必修課。那么,如何設計一套從法律知識的普及,到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最后到法律信仰的養(yǎng)成的科學體系,并使之與國民教育體系有機統(tǒng)一起來,這應該是一個復雜艱巨的新課題。要讓全體公民在人生的各個階段都隨時有機會學習,實踐、體會和感受法律及其法治價值。
第四、把法律信仰的作育貫徹到全體公民的社會活動與日常生活中。不斷重復的儀式或者程序可以激發(fā)和鞏固人們對某種終極權威的崇敬和信仰,這是一切宗教的普遍規(guī)則,也是社會心理的科學定理。我們由此得到啟發(fā),通過科學地創(chuàng)設必要的儀式或程序,并將其貫徹到人們的社會活動和日常生活中,通過符號化和戲劇化的效應引導人們對憲法、法律以及法治產(chǎn)生神圣權威、莊嚴肅穆的心理體驗,進而逐步產(chǎn)生對法律的權威性的膜拜和對普遍守法義務的信服。所謂形式的正義可以引導和保證實體的正義。比如說,“立法法”對各類法律規(guī)范、甚至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可以確定統(tǒng)一的制式標準,避免一條“但書”把前面的確定性規(guī)范一下變得不確定,進而給司法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留下空間;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可以規(guī)定格式化的模板,比如對訴訟各方的主張和所提供的證據(jù)是否采信,都要逐一進行分析,并依法給出理由;開庭程序的設計,法庭的布置、法官的著裝以及當事人和證人的誠信宣誓等方面的儀式設計都要通過法庭符號以及程序儀式的莊嚴和肅穆體現(xiàn)出法律的神圣與權威。進而,各級領導干部就職是否也應當像入黨宣誓一樣,面對憲法舉行宣誓儀式;學生入學、員工入職也同樣可以設計一定的法律儀式和培訓程序,以提示人們各行各業(yè)都要保持的守法意識、規(guī)則意識、契約意識、當然也包括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傊?,在我們的社會活動和日常生活中,應該多一些憲法日、刑法日、民法日,少一些光棍節(jié)、展銷節(jié)、啤酒節(jié)等;多一些法官明星、律師明星、法學家明星,少一些港臺明星、韓國明星、美國明星;多一些法制教育大戲,少一些美國科幻大片等,這樣的社會才可能是一個有法律信仰的社會,這樣的國家才有可能稱得上是一個法治國家。
第五、努力加強法治建設,讓每一個公民在法治社會都能夠切身體會到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法律信仰培育的正向長效機制和根本穩(wěn)定保證。具體來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特別要著眼于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讓所有人都能從“聽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見的公正”中,獲得對法律的內心遵從。否則,一次不公正的審判,一份徇私枉法的裁決不僅對當事人,而且對全社會都會產(chǎn)生持久的惡劣影響,對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往往可以產(chǎn)生毀滅性的打擊,導致法律信仰水平的迅速倒退。
法律意識深度和純度的不斷提升的過程就是法律信仰的作育過程。從法律意識到法律信仰,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無縫續(xù)接、自然演進的過程。